Zhang Hui
Regulated Canadian Immigration Consultant [ICCRC ID: R524643]
Translator (English to Chinese, and Chinese to English)
Interpreter (English to Mandarin, and Mandarin to English)
Practicing lawye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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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局一次性拒绝57名中国申请人的法律分析
不久前,因怀疑其由无牌顾问(Ghost Consultant)代理申请,57名中国申请人被加拿大移民局(IRCC)拒签。在此,对相关情况作一简要法律分析。
首先,《加拿大移民难民保护法》(IRPA)第91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有偿代理申请或提供加拿大移民法相关咨询,或就此发出要约。换言之,除了IRPA授权代理的人士,任何人不仅不允许从事与IRPA规定相关的咨询与服务,连以此为商业机会寻找客户都是禁止的。
那么,哪些人属于IRPA规定的允许提供与之相关的有偿咨询服务的人士?该法第91条第2至4款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类,加拿大各省执业律师、注册移民顾问(RCIC)及魁北克公证人;第二类,加拿大法学院学生参与加拿大各省执业律师(不包括魁北克律师)及魁北克公证人代理的移民服务;第三类,与加拿大政府签署了提供移民相关服务的机构。
其次,本次移民局官员拒绝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不实信息”(misrepresentation),即IRPA第16条及第40条规定。IRPA第16条规定申请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Obligation — answer truthfully)。IRPA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与外国公民提供不实事实的,将属于禁入范围(inadmissibility)。该款(a)规定,不实事实的范围包括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不实事实,或不提供相关事实,因此可能导致IRPA执法错误的。
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无牌顾问是IRPA禁止的行为,如果申请人披露了其使用无牌顾问的情形,申请人不存在提供不实信息,后果指向的是无牌顾问;具体如何处理,跟申请人没有关系;但申请人没有披露。无牌顾问的无牌经营行为不仅为IRPA第91条所禁止,该条第9款进一步规定该种行为属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将因之被判10万罚金及/或最高入狱2年,或2万罚金及/或最高入狱6个月。因此,不披露这一信息使加拿大移民局无从知晓跟该申请相关的违反IRPA的情形,属于IRPA第40条第1款(a)规定的可能导致IRPA执法错误的信息不实,申请人因而落入IRPA第40条规定的禁入范围。
其实在不实信息是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即使侥幸获批申请,入境加拿大,该事实一旦被发现,加拿大政府照样可以根据IRPA第44条的规定启动向其签发驱逐令的程序。而据此被签发的驱逐令一旦生效,根据加拿大移民规则(IRPR)第225条第3款之规定,被驱逐人将五年内被禁入加拿大。
最后,有些申请人就拒签向联邦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会如何判断处理这些诉讼?加拿大联邦法院在移民诉讼中确立的法院审查处理移民局官作出的决定的标准是考量其决定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换言之,如果法院审查认定,移民官对申请人由无牌顾问代理而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决定是合理的,其决定就是正确的,将予维持。
IRPA对待不实信息非常之严厉,无知或无心之过对于因不实信息导致的法律后果全无助益。应该说,加拿大移民局以此为由一次性拒绝57名中国申请人,对于国人惯常的粗放式作风、差不多态度与但求结果心态是一个极大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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